关于APEC方式与APEC机制化问题

伴随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区域经济合作向多样化发展,在组织形式、磋商机制和合作内容等方面不断创新,出现了众多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框架。

目前,中国参加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主要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上海合作组织(SCO)、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10+3”区域经济合作框架(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10+3")等。这些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之间有什么共同的特点?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正在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的热点。

从概念上讲,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或者说是非正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普遍坚持“论坛性质”的合作原则。以APEC为代表的这类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一般不建立复杂的组织结构;虽设定最终目标但不规定严格的行动计划;成员自由参与,自主承诺,自主执行;通常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机构化运作方式。从组织结构上看,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框架通常不常设秘书处,个别合作框架(如APEC)虽保持常设的秘书处,但它既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项目实施与监督机构,只执行文件起草、整理、会议筹备等职能。历年的工作目标和进展完全取决于该合作框架例行会议的讨论情况,没有硬性要求。

第二、市场开放的最终目标明确,但缺乏统一和严格的行动计划。新型框架往往坚持和支持开放市场和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总方向,但缺乏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分阶段目标要求。且为适应各成员之间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多样性,通常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和速度上灵活性较强,对不同成员规定不同时限。

第三、以探讨和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贸易问题为主。由于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参与成员往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各成员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立场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避免争论和低效率,通常会以所有成员共同感兴趣的宏观性经济政策协调和推动全球贸易发展为主要议题。因此,在促进成员内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进展相对较慢。

第四、坚持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约束性较弱。新型区域合作框架多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由各成员自主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它不同于以法律或条约形式约束各成员执行自由化协定的集团或组织,没有强制性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成员国缺乏强约束力。   

第五、奉行“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内涵是指本组织内各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和削减非关税承诺等成果,将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非成员。这实际上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是保持一致的。

第六、重视经济技术合作。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常将关注重点集中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等市场开放问题上,较少涉及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问题。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展,新兴区域经济合作框架都比较关注经济技术合作内容,并将其作为缩小成员差距、促进共同繁荣的重要手段。

学术界在该领域还有很多争论:如组建新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背离,抑或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及“替代性”准备?松散型的论坛合作组织能否以及如何过渡为制度性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如APEC能否顺利过渡为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在何种框架下安排日益增加的政治、安全、卫生、文化等领域的区域合作?如何解决区域经济合作与上述其他领域合作的主次安排与相互干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尚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