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PEC方式与APEC机制化问题

APEC方式是中国对APEC进程的重大贡献。由于APEC中包括的成员有发达经济成员和发展中经济成员,有经济大国,例如美国;也有经济规模小的成员,例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由于APEC成员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了APEC方式的产生。

APEC方式是一种有别于目前国际上任何区域经济集团的独特运行方式,江泽民主席1996年在菲律宾第四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对APEC方式进行了高度的概括,“APEC成立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作方式,也就是人们所说的APEC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承认多样化,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的原则;单边行动和集体行动相结合,在集体制定的共同目标指引下,APEC各成员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做出自己的努力。这些原则和做法照顾了合作伙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使他们不同的权益和要求得到较好的平衡”。江泽民主席1997年在APEC温哥华第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晚宴上发表讲话,重申了APEC方式,指出这种方式体现了协商一致、自由自愿的基本原则,既符合时代潮流,也符合亚太地区实际,使合作伙伴各自不同的权益和要求得到较好的平衡。

APEC方式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认多样性,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性

APEC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包括经济方式多样性,如发达工业化成员内涵型生产方式和发展中经济成员外延型生产方式;产业结构不同及由产业结构决定的产品的多样性;综合国力的多样性;生活方式、文化、政治体制的多样性,这些多样性决定了APEC应采取APEC方式。

APEC方式强调灵活性,主要是指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的灵活性,其表现之一就是1994年APEC发表的“茂物宣言”。宣言确定了APEC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两个时间表,充分体现了APEC方式的灵活性。APEC方式的灵活性做为APEC活动的一般原则在1995年11月19日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的《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中得到确认,大阪行动议程指出,“考虑到APEC成员之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每个成员的不同情况,在处理由于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中所引起的问题时将允许灵活性”。

APEC在长远目标确定以后,为实现长期目标,各成员可采取灵活的渐进的方式,最终在规定的不同时间内达到APEC所规定的目标。APEC的渐进性表现在:(1)同时起步,在APEC马尼拉会议上,18个成员为实施《大阪行动计划》提交了各自的IAP,IAP充分体现了APEC方式的灵活性,规定各成员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同时起步,而其速度由各成员自我确定;(2)持续进程与不同的时间表,《大阪行动议程》指出,“APEC成员将毫不延迟地同时启动自由化、便利化及合作进程,每一个成员应做出持续和重要的贡献,以完成贸易投资自由和开放的长期目标”。

APEC方式的产生和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到目前为止,一些发达成员在APEC活动中仍然力图拖着APEC发展中成员尽快开放市场,但是,APEC方式深得APEC发展中成员的赞同,至今依然是APEC运作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目前争论的问题在于:美国提出了APEC运作模式的机制化问题。美国认为,为了按时达到“茂物宣言”规定的目标,应该使APEC的运作机制化。

另外,机制化与“APEC方式”之间是否就是不可调节的,从经济学理论和APEC实践方面能否有协调一致的地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研究

从 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例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经济联盟(ASEAN)等都属于典型的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